您好!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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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你好,我是97年读书到安庆的,当时我是农业户口一起迁进学校的.现在我都要结婚了.在安庆又没有工作.现在我将户口迁回老家.可现在在老家的户口却变成了非农户口.像我一样的同学太多了.我们现在是城市工作没有,回家种地土地也没有!请问市政府对于像我们这几届的学生情况了解吗?我们以后都成了挂空户口.走到那里都是暂住人口,没有着落的.希望市政府给我们有个安排!十分感谢!
同志:你好!我是06年结婚的,那时我老婆年龄还差几个月.找人在安庆民政局办了个结婚证,年龄改大了一岁.可去年我们要迁入户口.老蜂派出所说我的结婚证不行.我请问我的这个结婚证是否有用.如果没有的话,我又该怎么办?
无子女职工退休的养老金是怎样发放。有什么政策规定吗?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补助标准是应该怎样确定,?请告知
XFK回复:省条例第44条规定: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关于这一情况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我市目前无统一规定。
省条例第44条规定: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关于这一情况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我市目前无统一规定。
计生委领导;你们好
我是怀宁县金拱镇村民,我在办第一胎准生证时她们强制收我200押金,说是要保证在生完孩子后两个月内上环,否则不退.(不交钱不办准生证)他们这是不是乱收费行为??
XFK回复:如果该收费没有计生合同上的约定依据,不应收费。你可以就你反映的问题直接与怀宁县计生委联系,电话:4637712。同时,希望你能配合乡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如果该收费没有计生合同上的约定依据,不应收费。你可以就你反映的问题直接与怀宁县计生委联系,电话:4637712。同时,希望你能配合乡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计生办领导,你好!
我是潜山人,我老婆是河南省人,现在是生第一胎,准生证在河南办的,在潜山可能用?????我在这之前让家里人问过居委会的了,他们说什么报到市里了,谢谢
XFK回复:您没有说清您要反映的问题,请您直接就您关心的问题向潜山县计生委咨询,电话:8921583。也可与我们联系,电话:5592450。 各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规定有区别,安徽省生育第一孩时办的是生殖保健服务证,你在河南办的什么证我不清楚,不好直接答复您的问题。
您没有说清您要反映的问题,请您直接就您关心的问题向潜山县计生委咨询,电话:8921583。也可与我们联系,电话:5592450。
各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规定有区别,安徽省生育第一孩时办的是生殖保健服务证,你在河南办的什么证我不清楚,不好直接答复您的问题。
我是八县的,我和我老婆都是农村户口,有一男孩,我是独子,我小孩领光荣证,有些什么福利?
XFK回复: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XFK回复:第四十五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XFK回复:及时掌握孕情是当前计生部门的一项重点管理服务工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
及时掌握孕情是当前计生部门的一项重点管理服务工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
您好,我和妻子都已年满26周岁了,她是独生子女,我家有一个姐姐,但是,我的姐姐在六年前已经去世,并且没有婚育,像我这种情况,不知道政策上允许生第二胎否,如果允许,需要办理哪些证明文件?谢谢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XFK回复: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持人:您好!一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因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被其属地社居委发现,经做工作在妇幼保健站做了手术,手术费用1500多元。请问,此费用是由企业承担(该企业已经停产,支付经费相当困难)还是由社居委逐级上报在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请给予答复。谢谢!
XFK回复: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XFK回复:按皖价医(2006)278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按例包干收费标准为,中期例妊娠引产术每例360元,人工流产吸宫术每例105元,钳刮术每例130元。一般情况下,由财政承担的费用按此标准报销支付。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你好!
我是潜山人,我老婆是河南人,于2006年5月结婚,2008年2月怀孕,请问一下准生证怎么办理,以后小孩子的户口怎么上呀!请回复!!!
XFK回复: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免费向育龄夫妇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免费向育龄夫妇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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